1月19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日前,我市印发《德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乱作为、拒绝执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整改后物业服务问题依然严重存在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被解聘。原则上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2年内不得承接本市内物业项目。
本《指导意见》有三部分共二十四条。在范围、标准、内容方面,物业服务质量以《德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或属地制定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标准,将物业服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评价做为物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党建工作作为考核评价的加分内容。编制了《物业服务小区业主评价表(参考)》的模板。
考核评价上,主要采取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多方参与、客观评价的形式组织开展,负责本区域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全面考核评价;同时要成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组,确定具体牵头单位。此外,建立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制度,内容应包括表彰嘉奖、通报批评、信用管理系统计分、服务等级动态调整、行政处罚、退出物业项目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