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滨州市滨城区物业管理协会”。
第 二 条 本会是滨州市滨城区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区性、非盈利性、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 三 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推进滨城区物业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力促物业管理行业实现大数据管理,创新物业管理模式。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及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在政府、企业与业主三者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注重行业自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为维护滨城区物业管理和谐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 四 条 本会接受滨州市滨城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滨州市滨城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物业管理协会在行业党委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 五 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滨城区辖区内。
第 六 条 本会的住所在: 黄河五路渤海十二路铂金大厦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七 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行业调查统计;
(二)政策理论研究;
(三)行业自治自律;
(四)物业纠纷调解;
(五)行业教育培训;
(六)管理咨询服务;
(七)信用评价认证;
(八)行业评先树优;
(九)对外交流合作;
(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 八 条 本会会员为本行业企业及与其相关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单位会员由该单位法人代表其参加本会活动,也可由该单位书面委托其他人代表其参加本会活动。
第 九 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滨城区范围内具有良好信誉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 十 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
第 十一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优惠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 十二 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 十三 条 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秘书处讨论通过。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 十四 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 十五 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监事和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以上决议应报滨城区物业管理行业党委备案。
第 十六 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发生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理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 十七 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 十八 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下设九大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成员兼任,内设:技能培训委员会、绿化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经济发展委员会、安全委员会、维修委员会、网络委员会、宣传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 十九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对会员的荣誉和处分;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决定其报酬事项;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二十 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需有应出席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 二十一 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 二十二 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二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
第 二十三 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 二十四 条 本会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常务理事五名,秘书长一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监事若干名。以上职务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 二十五 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 二十六 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 二十七 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二十八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有权向会长、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 二十九 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 三十 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 三十一 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三十二 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
第 三十三 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 三十四 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 三十五 条 本会按照《山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内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内及社会捐款等,应通知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 三十六 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红色物业”发展之路。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 三十七 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
第 三十八 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滨城区物业管理行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滨城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 三十九 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 四十 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有关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 四十一 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 四十二 条 按照登记核定及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予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 四十三 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 四十四 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 四十五 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 四十六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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