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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坠亡家属向物业索赔65万,法院:驳回

来源:现代快报发布时间:2020-12-01 阅读次数:738

男子从小区楼顶坠落身亡,家人认为小区物业未能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对方作出赔偿,并起诉到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今年 6 月份,家住常州某小区的吴某(化姓)夫妻突然发现儿子不见了。吴某夫妻报警后,和亲友一起多次在小区里寻找都没有找到。6 月 20 日,吴某夫妻的儿子才被发现死在小区绿植间。经警方调取公共视频发现,死者是 6 月 14 日从小区楼顶坠落。经警方认定,吴某夫妻的儿子死亡排除他杀。

中年痛失独子,吴某夫妻悲痛不已。吴某夫妻认为,儿子是在居住小区楼顶坠落,小区物业有公共视频却未及时发现,不仅如此,人摔至地面绿植中居然没有被发现,以上种种暴露了小区物业管理之糟糕。物业公司未能对小区物业尽到管理职责,为此,吴某夫妻起诉到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 65 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称,小区的绿化养护不存在任何问题。吴某夫妻报警后,物业方面也已全面配合警方做了搜寻工作。小区通往顶楼属于消防平台及消防安全出口,且天台栏杆完好。该小区公共视频安装及拍摄范围均由派出所决定。因此,物业公司无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居民楼,其楼顶平台的门处于开放状态,楼顶平台设置了 1.2 米的护栏,事发期间护栏完好,未有损坏。物业提交的照片显示,通往楼顶天台的楼梯走道门口以红色喷漆提示 " 消防平台 严禁攀爬 "。

另查明,吴某夫妻的儿子于去年 4 月确诊为精神分裂症,长期吃药治疗。事发当日,原告夫妻俩在儿子手机 QQ 聊天记录中翻阅到其与他人的聊天内容提及 " 差点跳楼 "" 就差一步 "" 恐癌心理真折磨人 " 等内容。

庭审中,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应否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对处于小区内的业主负有相应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原告吴某夫妻认为物业有过错的理由是,物业对小区安全巡查不到位,楼道敞开应定期巡查;物业没有应急措施,吴某夫妻的儿子坠落在小区地面,没有及时发现和通知。

关于安全巡查问题,楼顶平台为连通各个单元疏散楼梯的消防平台,楼顶逃生门为消防安全出口,必须敞开,不得封闭。物业公司提交的保安巡逻轨迹图照片证实,物业对于保安巡逻路线及巡查地点有明确标示,楼顶平台并非保安巡查范围。

对此,法院认为,吴某夫妻的儿子坠楼由公安机关定性为排除他杀。如他系自杀,物业公司对于其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须承担责任。如其坠楼系意外事件,根据现场勘验照片来看,楼顶平台 1.2 米高的护栏完好,且有明确提示严禁攀爬,死者作为成年人,对于危险应有充分的判断力,也有足够的能力避免高楼坠落的危险。物业公司对于顶楼平台的安全管理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将吴某夫妻的儿子坠楼的后果归咎于物业公司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加重了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是不公平的。

此外,物业应急措施的采取及绿化工作情况只影响损害结果发生后的后续处理问题,与吴某夫妻的儿子之死无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定,吴某夫妻的儿子坠楼死亡与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